第九十一章 远处的幽灵(十七)(1 / 4)

宗教裁判所(TheInquistion)并非西班牙首创,其初始用意也不是施行宗教与社会恐怖。“inquisition“这个词的意思很简单,即“官方、司法审讯”,在此语境下,宗教裁判所意指罗马天主教会对可能的异端行为进行审讯。

不过此时宗教裁判所并无意,事实上也的确没有权力对受审嫌疑人进行肉体残害。对异端的标准惩罚是侮辱性的苦行,比如被迫去某一圣地朝圣,或在长袍上缝上一个“十”字。只要受罚之人矫正了罪愆,且做了适当的自我惩罚,耻辱便得到了洗刷,他们会重新被教会接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异端者拒绝承认他们的错误,或继续坚持传播异端邪说时,才会将他们交由世俗**进行司法审判和惩罚。ωωw.Bǐqυgétν.net

纪伯纳(BernardoGui)是一名多明我会修士、宗教审判官。1307~1324年,经他判定的异端分子多达1000人,他还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详细记录下来,集结成一本394页的煌煌巨著《审判异端指南》(TheConductofInquiryConcerningHereticalDepravity)。该书总共5章,前3章讨论程序问题,比如审讯疑犯的程序以及怎样组织法庭。第4章是对有关罗马教皇告谕如何界定宗教裁判所权力的老调重弹。最后一章详细阐述哪些行为构成异端罪——至少在他看来是这样。这本早期教会的畅销书最有意思之处,在于教导宗教审判官如何向可疑的异端问讯。正如现代社会的知名律师所惯用的伎俩一样,永远不要让证人掌握主动权。提出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刁钻古怪且布满陷阱,回答时稍有疏忽就可以给无辜的人贴上异端的标签。

在此过程中关键是让证人思维混乱、失去判断,诸如“西班牙椅子”只是一种辅助,由此奠定了宗教审判所的基调。

到了1401年,也就是圣殿骑士团解散后70年,国际性的宗教审判所开始成型,刑讯和神判裁决也被广泛应用了。

为提高镇压效力,他们鼓励民众与当局合作,检举、揭发邻居、友人、家庭成员中的可疑分子。一旦被告发,程序是一成不变的,无论证据看起来多么荒诞不经,都会被宗教审判官仔细审查,以决定该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进行逮捕。为了保证告密者不受公众谴责,他们的名字和裁判所其他程序一样,总是秘而不宣的。

当逮捕令发出后,一群宗教审判官、牧师和全副武装的士兵冲到疑犯家里——通常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