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章 盲肠地带(四)(1 / 3)

在英国证据法律体系里,传闻不等同于谣言,然而倘若要对传闻证据本身的概念加以界定,那也是众说纷纭,未能形成定论的。有人认为传闻是指的那些不能在庭上作证的证人所做的明示或暗示的事实,肯定以及没有证人作证时,向法院提出的文书上锁记载的事实。

人们对文字和纸张有一种信赖的感觉,但也有人更信赖证人提供的证词,尤其是在将手放在圣经上发誓过所说的话。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将发誓当作一件大事,就算手放在圣经上了还是会说谎。伪证罪是一种轻罪,却一样会被关进监狱里。

死者的遗言、公共文书和记录、论述公共事务的权威出版物都附和传闻证据的特征,也是可以作为例外被法庭采纳,成为认识事实的证据。但是在遇到诸如女巫、鬼魂等反物理、超自然的事实时,为了证明这种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往往是不可信的,超自然事件绝不会得到“最佳证据”的支持。

只要有了“例外”,那么“例外”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1800年的英格兰程序法很难被称得上一套“体系”,包括圈地法在内,程序都是相当混乱,充满了临时性和任意产生且难以理解的产物,很大程度是以律师和法官创造出来的。特别是传闻证据,它是一系列“例外”、“规则”及“合理化”的杂乱混合体,因此才有了边沁针对证据法的研究和改革。

举个例子说,威廉·科克的两位亡妻是不可能上法庭的,这很荒谬,然而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威廉·科克杀死了自己的妻子们。而间接证据首先要说服法官或陪审团认可证据**实的存在,然后推导出争议事实的存在。

在这个案件中,另一个关键人物是卫理宗的牧师,18世纪起,人们论证神是否存在已经从神示转变为寻找更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十九条信纲中提起了“我们即承认耶稣与使徒雅各禁止信徒轻易起誓,便可推断**并不禁止起誓,反倒当受官府命令需要起誓,为信义必须起见,必须起誓时可按照先知教训,合乎正义、见识和真理而起誓”。

起誓时往往存在其他惩戒方式,比如天打雷劈,不过官府的惩戒手段往往是伪证罪,与其等雷劈下来还不如送监狱里去。伪证中的谎言只有在宣誓作证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惩罚,儿童、开除教籍、无神论者以及拒绝发誓的人都会排除在外,属于“谎言许可制度结构”中,这些人往往被认为是不合格证人。

仪式会让一些权力合法化,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婚礼的誓言,不论过错方是谁都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