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2章 高级大律师黄伟灿(2 / 4)

刘姓律师哼了一声,然后便起身离开,坐进了旁听席上,黄伟灿立刻便进入了角色,当先开口道:“法官大人,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有三个疑点要提出来,希望各位陪审员给予我答复...

第一,案发现场三人死亡,致死凶器是徐宏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刀身长10厘米,按照我国管制刀具的标准,未及15厘米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一类,而我在卷宗分析上看到,警察局将此凶器定为管制刀具,这种明显的纰漏都能出现,本人不知道检察院在审理卷宗之时有没有仔细审查这一条;

第二,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给我方定罪,本人认为定罪方式不合规矩,本案的发生因素,是受害人甲抢走徐宏的儿子为起因,被害人乙出面阻止,被害人丙从甲的手里抱走孩子,最终致使三人毙命;即便检察院定罪,也只能以过失杀人罪定罪,按照案情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徐宏罪不至死;

第三,徐宏的认罪书有很大的问题...”

黄伟灿拿起卷宗,当中一页便是徐宏的认罪书,只见他举着认罪书道:“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大明律·刑法第一卷第一章第1条内容,公正...

第1条第25款明文规定,取证的司法公正性...”

此言一出,主审法官明显迟疑了一下,卷宗他不是没有看过,这个案子有官方压力,若是在这上面出错,他难辞其咎。

黄伟灿再道:“我的当事人,证词前后不一,其中第一次做有罪供诉,是在事发之后的两个小时,地点,在南京南内城分局之内,当时参与审讯的警察,是两名辅警,按照审讯程序,嫌疑人在做有罪供述之时,当事警察必须是有警长一级的正式警员参与;

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南外城,也就是江宁县辖区内,地点,江宁警察局;

按照第25款条文规定,凡嫌疑人所做有罪供述,必须是在辖区看守所内,而且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35条所规定,自2020年开始,凡对嫌疑人所做任何审讯,包括有罪供述,必须有视频实时记录;

我在翻看卷宗之后发现,以上我所罗列的条文,警察局那边都没有给出详细解释,唯一的一条视频,还是徐宏在南内城分局审讯室内的视频,视频当中只有两名辅警,而在江宁警察局内审讯视频则没有,完全是文字叙述;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诸位都是法律系出身,律法比我还要清楚,这种情况下,警察那边的操作,包括检察院审查那边,称之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