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二章 三法之争(六)(3 / 4)

北宋大法官 南希北庆 1617 字 10个月前

李敏又继续问道:“那么这回元学士为何要禁止这二十八乡所约定的利息。”

元绛回答道:“这一点我方才已经说过,因为他们这么做,乃是为了抵制朝廷的政策,而非是为百姓着想。”

“不知元学士有何依据?”

“其实这就是商人常用垄断之术。”元绛道:“先以低息使得青苗法无法执行,等到朝廷废除青苗法后,他们再回到之前的高利息,官府自然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不少百姓听得是紧锁眉头,原来是这么回事,这些大地主真是狡猾啊!

“多谢元学士的回答。”

李敏拱手一礼,又向张斐道:“大庭长,我问完了。”

张斐又看向范镇。

范镇站起身来道:“关于李珥笔方才提到的一个问题,我倒是想向张庭长请教一下。”

张斐愣了下,道:“什么问题?”

范镇道:“就是官府是否有权禁止律法所允许的行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司法权力,故此我想请教一下张庭长怎么看。”

张斐思索半响,道:“一般来说,官府是无权禁止法律所允许的行为,除非是有特殊情况。而这也是朝廷设立公检法的原因之一,如果官府这么做了,就必须给予充分的理由,否则的话,也必将接受公检法的调查。

不过我也要说明一点,就是方才李敏那个问题,其实问得也不够细致,他所问的问题,律法中其实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这个利息是被律法允许的,但这个宗法规定利息,约束乡民的这个行为,律法中是没有说明的。

当然,本庭长这么说,也不是偏袒被告一方,只是希望大家能够清楚的知晓,我们皇庭之所以开庭审理此案,不是在审理一个被律法允许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一个没有禁止,但也没有允许的行为是否合法,因为这里面确实存在着争议,故此皇庭才会开庭审理。”

李敏、邱征文、陆邦兴三人顿时是一脸尴尬。

虽然张斐自我解释了一番,阐述开庭的理由,但到底还是帮他们补上了这个漏洞,明显就是帮他们一把。

这封建社会的司法原则,对于公权力而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于私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故此张斐强调,这个利息是绝对被允许的,因为法律是有授权的,但是宗法约束乡民的这个行为,法无授权,那么公权力当然也是有权禁止。

这一点是有利于元绛的。

“多谢张庭长的回答。”